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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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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4-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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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建设部建房[1993]166号《关于认真做好新建房屋白蚁预防工作的通知》和省建委粤建房字[1993]070号文件要求,共同把我市房屋白蚁预防工作做好,有效地控制白蚁危害,确保国家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现就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控制白蚁危害,保障城市房屋住用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及其监督管理。
  
前提所称白蚁防治,是指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房屋的白蚁预防处理和已建房屋建筑的白蚁灭
治。
  
第三条
 
白蚁防治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下列项目必须实施白蚁预防:
 
(一)新建、改建、扩建房屋;
 
(二)装饰装修非住宅房屋;
 
(三)新建住宅区内种植花草树木。
  
前款所列项目的白蚁预防由市白蚁预防机构承担。
  
第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房屋,装饰装修非住宅房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财政、物价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缴纳白蚁预防费用,将白蚁预防费用纳入工程概预算,并与市白蚁预防机构签订白蚁预防合同进行白蚁预防。
  
第七条
 
白蚁预防费用属于事业性收费。建设工程收费实行“一费制”管理的,白蚁预防费用的征收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一费制”管理的规定执行;未实行“一费制”管理的,白蚁预防费用由市白蚁预防机构组织征收。
  
白蚁预防费用的征收和管理,按照省市财政、物价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建设项目开工前,市白蚁预防机构应当主动与建设单位取得联系,签订白蚁预防合同,明确预防范围、施工时间、质量标准、包治期限、回访要求等内容。
  
第九条
 
市白蚁预防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白蚁预防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白蚁预防施工技术规范和操作程序进行白蚁预防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各项施工工序、验收记录列入建设项目隐蔽工程验收内容。
  
市白蚁预防机构进行白蚁预防施工,建设单位及工程施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预防施工完毕后,市白蚁预防机构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已实施白蚁预防处理的证明文书。
  
第十条
 
市白蚁预防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白蚁预防处理工程竣工验收、定期复查回访制度,做好竣工验收、回访复查情况的记录、登记、归档工作。
市白蚁预防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本市白蚁预防、包治等工作情况,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房屋的白蚁预防包治期限为15年,装饰装修房屋的白蚁预防包治期限为3年.
     新建房屋 须做白蚁预防  
白蚁危害触目惊心,近年来,白蚁危害新建房屋建筑日趋严重,为了从根本上控制白蚁危害,必须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防治的方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72号《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明确规定“凡白蚁危害地区的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的房屋必须实施白蚁预防处理”。蚁害地区的省、市、县相继出台白蚁防治的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   (一)房屋建筑遭受白蚁危害的原因   1、飞入——有翅成虫从室外趋光飞入室内,选择适当部位繁殖营巢危害建筑物。   2、残留——原建房地基中有白蚁,施工时未清除彻底。   3、爬入——周围环境中的白蚁群体通过土层延伸进入建筑物内取食破坏。    4、移带——带有白蚁的木材用于新建房屋和制作家俱,或将有白蚁的物件带入室内。   (二)新建房屋预防白蚁措施   1、建房地基清理   2、墙外土壤处理   (1)墙外基础沟回填土前, 对残留未经清理或现浇混凝土结构之后无法拆除的木模板以及含纤维类杂物的基础沟,应喷浇药液。  药剂:50%氯丹乳剂  用量:适量  浓度:1:30   (2) 墙外基础沟回填土后(填平未经夯实), 在沿外墙面50cm宽度范围内喷浇药液。   药剂:50%氯丹乳剂  用量:40-50g/m  浓度:1:50-100(药剂:水 下同)    根据土壤湿度、渗透性,每米均匀连续喷浇稀释剂3000g 左右,使药剂渗透深度达30cm左右。   3、室内地基地坪处理   (1)室内地基回填土前,对残留未经清理或现浇混凝土结构之后无法拆除的木模板以及含纤维类杂物的地基或基础沟,应喷浇药液。  药剂:50%氯丹乳剂  用量:适量  浓度:1:30   (2)室内地坪回填平整后,在浇混凝土地坪或搁置防潮架空板之前,在离内墙面四周50cm垫层喷浇药液。   药剂:50%氯丹乳剂  用量:25g/m  浓度:1:100-200   根据地坪渗透性,每米均匀连续喷浇稀释剂 3000g左右。   厨房、卫生间等经常受潮的房间,用外来杂土回填的地基,地处旧城区或山边杂地凡室内未经开挖的部分地基,都可能有白蚁隐患,应全面施药。  药剂:50%氯丹乳剂  用量:25g/m  浓度:1:100-200   根据地坪渗透性,每平方米均匀喷浇稀释剂 3000g左右 。   4、木构件处理   木门框、木窗框在成批制作完成,涂刷沥青前用药液喷涂其贴墙着地部位。   药剂:氯丹原油  用量:5-10g/个  浓度:1:15-30(药剂:煤油)   根据门窗框吸附性,每个涂刷稀释剂150g左右。  其它木构件如木砖、木屋架等,凡是贴墙着地或构件间交接的部位均要施药处理。   5、其它部位处理 凡从地下通往室内的电缆、管道入口处周围的土壤,基础沉降缝、伸缩缝等,应采用墙外毒土的方法进行药液处理。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0号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04年7月13日经建设部第4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的决定   建设部决定对《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2号)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五条。   二、第十三条修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商品房销(预)售时,应当向购房人出具该项目的《白蚁预防合同》或者其他实施房屋白蚁预防的证明文件,提供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中必须包括白蚁预防质量保证的内容。   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时,应当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按照本规定实施房屋白蚁预防的证明文件。”   三、第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原有房屋和超过白蚁预防包治期限的房屋发生蚁害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房屋管理单位应当委托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灭治。”   四、第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的规定,从事白蚁防治业务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第十九条修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由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进行白蚁预防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第二十条修改为:“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房屋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责任人处以1000元的罚款。”   此外,对部分条文的顺序作相应的调整。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                根据《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房屋的白蚁防治管理,控制白蚁危害,保证城市房屋的住用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白蚁危害地区城市房屋的白蚁防治管理。   本规定所称的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是指对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等房屋的白蚁预防和对原有房屋的白蚁检查与灭治的管理。   凡白蚁危害地区的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的房屋必须实施白蚁预防处理。   白蚁危害地区的确定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三条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工作应当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 国家鼓励开展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科学研究,推广应用新药物、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设立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二)有固定的办公地点及场所;   (三)有3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四)有生物、药物检测和建筑工程等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  第七条 建设项目依法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将白蚁预防费用列入工程概预算。   第八条 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与白蚁防治单位签订白蚁预防合同。白蚁预防合同中应当载明防治范围、防治费用、质量标准、验收方法、包治期限、定期回访、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白蚁预防包治期限不得低于15年,包治期限自工程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 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白蚁防治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施工技术规范和操作程序进行防治。   第十条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应当使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生产的药剂。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建立药剂进出领料制度。药剂必须专仓储存、专人管理。   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商品房销(预)售时,应当向购房人出具该项目的《白蚁预防合同》或者其他实施房屋白蚁预防的证明文件,提供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中必须包括白蚁预防质量保证的内容。   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时,应当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按照本规定实施房屋白蚁预防的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 原有房屋和超过白蚁预防包治期限的房屋发生蚁害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房屋管理单位应当委托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灭治。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以及房屋管理单位应当配合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白蚁的检查和灭治工作。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的规定,从事白蚁防治业务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 白蚁防治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 白蚁防治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使用不合格药物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第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由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进行白蚁预防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房屋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责任人处以1000元的罚款。   第十八条 白蚁防治单位违反本规定从事白蚁防治工作,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造成重大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狗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1999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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